(2020)粤0105民初28651号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玮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0)粤0105民初28651号

陈玮青:

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玮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865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玮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5元/平方米×10.36平方米的标准计)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陈玮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5元/平方米×10.36平方米的标准计)的违约金(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按每日应交物业管理费的千分之一标准计,以被告陈玮青所欠物业管理费为限)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陈玮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的公摊水电费(每月按10.8元/平方米×10.36平方米的标准计)给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广州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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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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